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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四新:理性主义绝对化的悲剧

发布时间 : 2010-04-22 点击量:

理性主义绝对化的悲剧
——论《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
 
肖四新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在于冷酷无情的国家法律对个体情感和人性的粗暴践踏。但事实上,安提戈涅所维护的并非完全是个体情感与人性,而更多的是家庭荣誉与义务。因此,认为安提戈涅是在维护“永恒正义”的观念是片面的。《安提戈涅》的悲剧冲突在于克瑞翁将国家主义绝对化和安提戈涅将家庭义务绝对化。而国家主义和家庭义务,其实都是理性主义的呈现形态。所以可以说,悲剧的实质是理性主义绝对化的悲剧。
 
   关键词:国家主义  个体情感  家庭义务  悲剧实质
 
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是一部引起众多争议的作品,争论的焦点在到底是城邦[i]法律高于个体情感,还是个体情感高于城邦法律?一般认为,悲剧的实质是以克瑞翁为代表的冷酷无情的国家法律对以安提戈涅为代表的个体情感和人性的粗暴践踏。
在这方面,研究古希腊文学的德国学者施克的观点可以作为代表。他认为,安提戈涅所维护的是人性。他说:“安提戈涅的特点正在于这个人身上的人性,真正私人的感情高于一切原则之上。尽管安提戈涅自己这方有神的支持,有要求安葬的权力,但她不是为这种权力斗争的斗士,而是为安葬她的哥哥而斗争。这时她看事物完全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而不顾克瑞翁一定要维护的那种高于一切的准则。安提戈涅身上吸引人之处是她的几乎不顾一切限制的人性。”他还直截了当地指出:“在《安提戈涅》一剧中,人性本来就是它的主题。”[ii]英国学者基托与施克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安葬亲人是人之常情,不必有什么神定的法律加以支配,而是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安提戈涅义不容辞地行事。在他看来,《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是克瑞翁狭隘的城邦至上的观念对安提戈涅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压制。俄国哲学家尼古拉·别尔嘉耶夫也从存在主义哲学的角度指出,作品展示的是“个人的人性道德与国家的非人性道德之间争战”。他说:“究竟应维护安提戈涅埋葬自己兄弟的权利,还是扼杀她的这种权利?对此,国家道德当然是践踏这种权利,而个人的道德则总比国家道德更近情理。个人的道德通常都作为人性的生存的道德,以抗拒非人性的客体化的道德。”[iii]
果真如此的话,问题倒也容易,也就不会出现长久的争论。事实上,《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并非完全是因为以克瑞翁为代表的冷酷无情的国家法律对以安提戈涅为代表的个体情感和人性的粗暴践踏。不可否认,国家法律对个体情感和人性的践踏是造成悲剧的原因之一,但悲剧的真正根源是克瑞翁将国家主义绝对化和安提戈涅将家庭义务绝对化所导致的冲突。无论是国家主义还是家庭义务,其实都是理性主义的呈现形态。所以可以说,这部悲剧的实质是理性主义绝对化的悲剧。
悲剧的情节冲突在国王克瑞翁与他的外甥女安提戈涅之间展开。俄狄浦斯王退位时,他的两个儿子——厄忒俄克勒斯与波吕涅刻斯尚小,政事由国舅克瑞翁摄行。厄忒俄克勒斯与波吕涅刻斯长大后,为王位互相争斗。弟弟波吕涅刻斯曾经被迫流亡海外,回国后,依靠外国的力量,“想要放火把他祖先的都城和本族的神殿烧个精光,想要喝他族人的血,使剩下的人成为奴隶。”[iv]而哥哥厄忒俄克勒斯为了城邦的利益,十分勇敢地同波吕涅刻斯作战,杀死了波吕涅刻斯,自己也牺牲了性命,最后由克瑞翁继承了王位。作为国王的克瑞翁代表城邦宣布波吕涅刻斯为叛徒,宣布不许任何人哀悼和埋葬他,让他的尸体暴露,给鸟和狗吞食,违者要被处死。
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无论在希腊还是在其他地方,只要国家存在,波吕涅刻斯所犯的罪都可能被视为叛国。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为了国家的利益,主动放弃自我的自由与权利的理性主义精神是应该值得肯定的。特别是在索福克勒斯所处的时代,个人的利益被置于城邦或者国家的利益之下。亚里士多德在界定人的概念时就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相反,那些为了一己之利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人应当受到诅咒,就如同克瑞翁所说,他们会“使城邦遭受毁灭,使家庭遭受破坏,使并肩作战的战士败下阵来”。所以克瑞翁对波吕涅刻斯的惩罚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国家道德,他所维护的是城邦、国家和社会的秩序。他的禁葬令其实就是国法,代表的是一种国家主义原则。
然而,根据古希腊的“神律”,埋葬死者是亲人最神圣的义务。死者如果不得埋葬,他的阴魂就不能渡过冥河前往冥土,对天上和下界的神祗是大不敬,同时也是死者家庭和亲属最大的耻辱。因此,安提戈涅不顾禁葬令,到荒野埋葬了自己的哥哥,并以希腊人的方式奠酒水敬礼波吕涅刻斯。为此,她受到了克瑞翁的惩罚,被囚禁在墓室里,最后被迫自杀身亡。安提戈涅死后,其未婚夫,即克瑞翁的儿子海蒙亦殉情自杀。海蒙的母亲——克瑞翁的妻子,因儿子的死而悲痛欲绝,也随之自杀。克瑞翁为此而失去了外甥女、儿子和妻子。
那么安提戈涅所维护的到底是什么呢?这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不少人认为她所维护的是“神律(或者说天理)”,所藐视的是人间的法律。其理由是剧中安提戈涅的一段话,安提戈涅说,天神制定的不成文的律条是永恒不变的,“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所谓“神律”,其实并不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是宗教意识中那种神性的东西,恰恰相反,而是如同基托与施克所说,是一种个体情感和做人的尊严,或者说一种普遍性伦理。
这种普遍性伦理不仅不具有宗教的神性启示,而且正与宗教的神性启示形成一对矛盾。宗教要求对神尽义务,而普遍性伦理要求对人尽义务,即克尔凯戈尔所说的宗教对普遍性伦理的悬搁。就安提戈涅而言,她埋葬兄长的行为,正是履行普遍性伦理要求。克尔凯戈尔指出:“为了普遍性,真正的悲剧英雄牺牲自己以及属于自己的一切,他们的行动,他们心中的种种情感,都属于普遍性。”[v]黑格尔也曾经指出:“原始悲剧的真正题旨是神性的东西,这里指的不是单纯宗教意识中那种神性的东西,而是在尘世间个别人物行动中体现出来的那种神性的东西……在这种形式里意志及其所实现的精神实体就是伦理性的因素。这种伦理性的因素就是处在人世现实中的神性的因素……”[vi]也就是说,“悲剧人物性格和动作情节所遵循的目的是一种神性的伦理力量(理想)在人世现实中的体现”。[vii]作为人,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力。那怕是罪大恶极,也得像人一样死去,绝不能弃尸荒野。国家法律与“神律”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法律与个体情感、伦理义务之间的冲突。
是否为了城邦或者国家的法律就可以无视个体情感和人性呢?或者如别尔嘉耶夫所说,应该维护安提戈涅埋葬哥哥的权力呢,还是扼杀她这种权力?从作品中我们看到,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是践踏这种权力的。而从索福克勒斯对克瑞翁所遭到的报应的幸灾乐祸的描写来看,他对安提戈涅的遭遇也寄予了莫大的同情,是重视个体情感与个人尊严的。安提戈涅自尽后,她的未婚夫海蒙因痛失爱人而自尽,海蒙的母亲也因为痛失爱子而自尽,克瑞翁最后落得个家破人亡、众叛亲离的可怜下场。索福克勒斯意在说明,蔑视与破坏别人的个体情感与个体尊严的人,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果真如此的话,人们的同情与怜悯自然应该归于安提戈涅。因为个人性要比国家主义更近情理,更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国家主义是一种客体化的道德,当它抽除了作为人性生存的基础时,当它毫无人道地践踏和扼杀了人性与亲情时,以人性抗拒非人性的客体化的国家法律自然就是不合理的了。因为国家再伟大再神圣,它的旨归也是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人,而不是人的存在为了国家。在剧中,索福克勒斯借安提戈涅和海蒙之口,表达了自己对君主专制的国家主义的质疑。安提戈涅说:“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海蒙也说:“只属于一个人的城邦不算城邦。”
表面上看,安提戈涅埋葬哥哥的行为,是对人性道德与人性存在的捍卫,是在追求一种个体情感的满足。但是,如果我们细读作品的话,就会发现,安提戈涅对国家主义的抗拒,尽管包含着人性道德与亲情的成分,但却并非完全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家庭的荣誉和利益。安提戈涅的父亲是杀父娶母的俄狄浦斯,她的母亲伊俄卡斯忒是她的母亲同时也是她的祖母。在回顾这段耻辱的家族史时,安提戈涅的妹妹伊斯墨涅这样说到:“哎呀!姐姐啊,你想想我们的父亲死得多么不光荣,他发现自己的罪过,亲手刺瞎了眼睛;他的母亲和妻子——两个名称是一个人——也上吊了;最后我们两个哥哥在同一天自相残杀,不幸的人啊,彼此动手,造成了共同的命运。”正是因为家族史上有这样一段道德伦理上的污点,致使安提戈涅总有一种潜意识的负罪感,而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葬兄。一方面不可否认是亲情的感召,另一方面可说是出于借此来维护家庭荣誉和利益的考虑,以此来弥补自己耻辱的家族史。她对妹妹伊斯墨涅说:“我要对哥哥尽义务,也要对你尽义务。”她不止一次地提到“义务”,“义务”几乎成了她挂在嘴边的一个词。在安提戈涅的心中,所谓“神律”,其实不完全是个体情感与人性,而是一种家庭义务。当埋葬了自己的兄弟后,她感觉自己的行动多少消弭了一些因父辈的乱伦和兄长相互残杀给家族带来的道德伦理上的耻辱,心中升腾起一种荣誉感。她曾经说:“我要埋葬哥哥,即使为此而死,也是件光荣的事。”她对自己的行为解释说:“在聪明人看人,我这样尊敬你是很对的。如果是我自己的孩子死了,或者我丈夫死了,尸首腐烂了,我也不至于和城邦对抗。作这件事,我根据什么原则这样说呢?丈夫死了,我可以再找一个,孩子丢了,我可以再靠别的男人再生一个,但如今我的父母埋葬在地下,再也不能有一个弟弟生出来。”
由此可见,安提戈涅是把家庭的荣誉与利益放在首位的。在她看来,哥哥如果暴尸荒野的话,将会使家族的脸面丢尽。在她心目中,家族荣誉与利益是高于一切,高于对国家的义务,高于个体情感。埋葬哥哥即维护家族的荣誉和利益,作为妹妹,具有不可能推御的责任和义务。至于国家,以及个体情感、爱情、婚姻等,则显得微不足道,黯然失色。在生命攸关之际,她虽惋惜自己的不公平命运(她认为葬兄而被判死刑有失正义),但她在维护家族荣誉的信念上却从未有丝毫动摇之心。可以说,她的死是心甘情愿的,带着微笑与骄傲。她认为是一种光荣的献身,是一种非常值得的牺牲。在她看来,“除了因为埋葬自己的哥哥而得到荣誉外,还能从哪里得到更大的荣誉呢?”
安提戈涅对家庭荣誉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她对人性与人性存在的捍卫。从情感角度来说,安提戈涅充其量只是一种抽象道德符号的象征。她既无视自身情感的存在,也无视他人情感的存在,同时更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而一味追求家庭荣誉与义务。她是作者按照自己理想中的标准塑造的一个抽象道德的符号。因为在索福克勒斯所处的时代中,尽管氏族制度已经瓦解,但是家庭在城邦制度下还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氏族社会遗留下的某种伦理观念在民主的城邦中还是具有合理性。出于这种家庭荣誉与义务的考虑,所以安提戈涅认为她的哥哥们“之所以遭受苦难,与其说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过失,毋宁说是由于他们的美德”。在她看来,无论她的哥哥们的行为是有利于城邦还是不利于城邦,都是一种美德。因为他们是勇敢的,没有因为怯懦而给家族丢脸。
我们无意否认安提戈涅舍己葬兄的勇敢与无畏,无意否认其行为本身所包含的人性内涵。但是,她顽强的理智透着不合情理的冷峻。作为生命个体的存在,她缺少一种生命涌动的激情以及标榜“我”存在的个人需求与自我特质。如她在面临死亡的态度过于镇定与自若,她为道德的过于献身精神而昭示她更像一个神而不是人。在她生命中,除家族荣誉与义务外,其他的东西很轻易地被她否定掉了。她的未婚夫海蒙,一个非常爱她的人,为了她,不断向其父克瑞翁求情,甚至不惜与其父把关系弄僵,最后终于跟着她走向了地狱之门。然而,对于这样一个情深意厚的人,安提戈涅的反应多少显得有些冷漠而不近常情,只是轻描淡写就抛出一句:“丈夫死了,我可以再找一个”。在临死之前,甚至连正面对海蒙的留恋之词都没有。
对于安提戈涅来说,没有什么比维护家庭的荣誉和利益更神圣更能打动她的心了。她不仅以此来要求自己,而且以此来评判她人。当她劝慰妹妹伊斯墨涅与她一起完成埋葬哥哥时,就直言道:“你现在知道了这一消息,立刻就得表示你不愧为一个出身高贵的人,要不然,就表示你是个贱人吧。”由此可见,家庭荣誉、义务与利益既是她所遵循的最高准则,也是她评判人的价值标准。她的行为一直在维护着她认可的这一价值体系,虽然她清醒地认识遵循这一准则可能会带来的危险,但仍时刻准备着为这种信念而献身。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实际上是一种理性主义原则与另一种理性主义原则的冲撞,即安提戈涅用家庭义务冲撞以克瑞翁为代表的国家法律。当我们了解了她埋葬哥哥的真实意图之后,是否还会将所有的同情与怜悯都倾注于这样一个为了家庭荣誉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个体情感于不顾,而公然站在叛国者一边的人身上呢?
基托认为《安提戈涅》的主角是克瑞翁而不是安提戈涅[viii],这无疑是很有见地的。但是,他认为《安提戈涅》的主角是克瑞翁而不是安提戈涅的理由在于克瑞翁和剧中的其他人物构成了激烈的矛盾冲突的说法,却又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认为这部悲剧存在两个并列的主角——克瑞翁与安提戈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悲剧的主角往往是与平庸的所谓正常人有别的,他们敢于面对抉择。相比安提戈涅,她的妹妹伊斯墨涅就不能称为主人公,因为尽管她也为哥哥的死而痛苦,甚至畏惧得接近死亡,但她不敢抉择。她的悲惨和痛苦缺乏一种升华的精神力量的支撑,因此也就没有一种审美震撼力。别林斯基在谈到这两姊妹的区别时说:“两姊妹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感情,而在于感情的力量、毅力和深度。所以,她们一个是善良的平常人,另一个却是女英雄。”[ix]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与克瑞翁都是敢于面对抉择的。安提戈涅自不待言,为了维护家庭的荣誉与利益,选择了违背国家法律和死亡,克瑞翁也是一个敢于选择的悲剧英雄。为了维护国家的道德与秩序,他选择了忍受失去外甥女、儿媳、儿子、妻子的痛苦。
至于悲剧的根源,要看悲剧的真正冲突所在。黑格尔认为,“冲突要有一种破坏作为它的基础,这种破坏不能始终是破坏,而是要被否定掉。”[x]在他看来,“在真正的美里,冲突所揭露的矛盾中每一对立面还是必须带有理想的烙印,因此不能没有理性,不能没有辩护的道理。各种理想性的旨趣必须互相斗争,这个力量反对那个力量。这种旨趣就是人类心中的有关本质的要求,也就是动作的本身必然的目的;它们是本身有辩护道理的,符合理性的,因此就是心灵性事物的普遍永恒的力量……”[xi]也就是说,悲剧冲突的双方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黑格尔关于悲剧冲突的双方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观念,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安提戈涅,就受到了“普遍永恒的力量”,即家族荣誉与利益的鼓舞,这种力量使她不能让亲人裸尸不葬,任鸷鸟去吞食。如果她不履行埋葬哥哥的义务的话,那就没有尽到骨亲的情谊。即令她埋葬哥哥是出于家庭荣誉与义务的目的,也是一定的合理性的。如前所述,当时氏族制度尽管已经瓦解,但是家庭在城邦制度下还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氏族社会遗留下的某种伦理观念在民主的城邦中还具有合理性。她作为家族中的一员,如果没有尽埋葬亲人的义务的话,就是违背了家族伦理这一“普遍永恒的力量”。但是克瑞翁的禁葬令在本质上也是有其道理的,作为国王,他要照顾到全体人民的幸福,要照顾到国家的利益。恩格斯曾指出:“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国家在其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天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私法上而已。”[xii]
但是,黑格尔等人从悲剧冲突的双方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观念出发,认为《安提戈涅》的悲剧根源是正义与正义之间的冲突的观念,无疑是唯心的。因为他将国家法律、家庭义务这些特定阶级与历史的产物,不仅看成是“普遍永恒的力量”,而且看成是超越阶级、历史的“永恒正义”。正如罗令生先生所说:“黑格尔在这个是非问题上所使用的辩证法是唯心的。”[xiii]但是,罗令生先生却又以所谓的“永恒正义”的标准衡量安提戈涅,认为只有她的行为是绝对正义的。从罗令生先生将安提戈涅的行为看成是绝对正义的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将安提戈涅葬兄的行为完全看作是出于人性与亲情的考虑。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并非如此。
在《安提戈涅》中,悲剧的实质不在于克瑞翁以国家主义否定家庭义务,也不在于安提戈涅以家庭义务否定国家主义,而在于片面地强调这两者之间任何一方的绝对性。正如鲍德理所说:“在这悲剧中,不是家庭的尊严与义务,也不是国家的法纪被否定了,所否定的,是两者之间任何一者的绝对性。”[xiv] 即克瑞翁与安提戈涅在两种对立的责任下,安提戈涅因绝对地肯定家庭的义务而否定国法,克瑞翁因绝对地肯定国法而无视家庭的义务。
毫无疑问,克瑞翁是国家主义的代表者。他深受人民的爱戴,当阿耳戈斯人攻打忒拜,先知忒瑞西阿斯预言要把攻打忒拜的阿耳戈斯人打败,就必须用克瑞翁的儿子墨洛叩斯来祭祀阿瑞斯时,为了忒拜的人民,献出了自己的亲身儿子和妻子。对于因为保卫自己的祖国而牺牲的厄忒俄克勒斯,他用最隆重的礼节来埋葬。他对维护城邦利益有一套固定的看法,对背叛国家与城邦的人恨得咬牙切齿。国家的观念渗透在他全部的人生中,渗透在他对家庭的关系、对亲人的关系、对他人的关系,以及对臣民的关系中。他将国家绝对化,认为除了国家之外,再也没有其他值得肯定的东西了。对这种绝对化,他后来也意识到了其不合理性,并试图予以纠正,想免除安提戈涅以死刑。在作品中我们看到,他曾经征求歌队长的意见,并表示一定听从歌队长的意见。同意歌队长提出的将安提戈涅从石窟中放出来,并亲手埋葬波吕涅刻斯的建议。只是由于埋葬波吕涅刻斯而耽误了时间,导致了安提戈涅的自杀。在悲剧的结尾,作者通过克瑞翁忏悔说:“哎呀,这邪恶心灵的罪过啊,这顽固性情的罪过啊,害死人啊!唉,你们看见这杀人者和被杀者是一家人!儿啊,你年纪轻轻就夭折了,哎呀呀,只怪我太不谨慎,怪不着你啊!”作者还借歌队长之口说:“唉,你好象看清了是非,只可惜太晚了。” 索福克勒斯通过克瑞翁的忏悔和歌队长的评论,表达自己对国家主义绝对化的质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索福克勒斯对安提戈涅的行为的绝对肯定。他还借歌队长之口说:“双方都说得有理。”而且,临死之前,安提戈涅自己也承认,除了家庭义务外,还有其他义务的存在、个体情感的存在。她无不感伤地说:“我还没有听过婚歌,没有上过婚床,没有享受过婚姻的幸福或养育儿女的快乐。”
 
 


[i] 古希腊时期所说的“城邦”,其实是国家的一种。顾准说:“城邦,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的主权国家。”参见《顾准文集》第70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ii]《古希腊三大悲剧家研究》第540页,陈洪文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iii]《人的奴役与自由》第123页,(俄)尼古拉·别尔嘉耶夫著,徐黎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iv]《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第19页,罗令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以下所引均出自该书,不一一注释。    
[v] 《恐惧与颤栗》第116页,一谌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vi] 《美学》第三卷下册第285页,黑格尔著,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4版。
[vii] 《美学》第三卷下册第285页,黑格尔著,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4版。
[viii] 《古希腊三大悲剧家研究》第299页,陈洪文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三版。
[ix] 《戏剧诗》,别林斯基著,载《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三辑第139页。
[x] 《美学》第一卷第260页,黑格尔著,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4版。
[xi] 《美学》第一卷第279页,黑格尔著,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4版。
[x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9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xiii]《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第12页,罗令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xiv]《荒漠行》115页,余达心著,香港突破出版社1984年版。
 
 (此文载于《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2003年第9期全文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