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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配套经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 2010-04-24 点击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配套经费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事业的支持力度,规范科研配套经费的划拨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部分 项目配套经费

第一条 学校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如下:

1、凡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者,学校给予该项目配套经费10万元人民币;

2、凡获得国家级重点项目者,按该项目经费的80%予以配套资助;

3、凡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级青年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者,按该项目经费的60%予以配套资助(教育部文科基地所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省级文科基地所获专项项目按批准文件要求提供配套资助);

4、凡获得省部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青年项目者,按该项目经费的40%予以配套资助;

5、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但无经费资助者,学校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与相应项目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平均资助强度相当,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配套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其它各类项目配套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配套经费应在项目结项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已配套项目如果不能按期结项,超期一年扣回配套经费的30%,超期两年再扣回40%,最终未能结项或被撤项者追回所有配套经费。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文科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所获除基地招标项目之外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校予以配套支持,配套额度与上述额度等同。

第五条 配套经费使用依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进行。

第二部分 成果奖励配套经费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的成果给予相应配套奖励,具体配套奖励额度如下:

1.凡获得国家级科研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以及郭沫若、王力、孙冶方等全国性著名学术基金奖)的成果,学校按原奖金的120%给予配套奖励;

2.凡获得省部级科研奖(指由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部门正式命名的奖项,含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文化精品奖、国家各部委优秀学术成果奖以及安子介奖等)的成果,学校按原奖金的90%给予配套奖励;

3.凡获得副省级科研奖(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等)的成果,学校按原奖金的75%给予配套奖励。

4.凡教育部文科基地在评估中获优秀级别,学校予以配套奖励2万元人民币;省级文科基地在评估中获优秀级别,学校予以配套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成果配套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