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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 2010-04-24 点击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为了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发挥科研机构在我校整体科研工作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多出科研精品,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条例。 
 
一、科研机构设立
1.我校设立科研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与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原则。我校目前有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工学等五大学科,我校设立科研机构应有利于这五大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有利于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2)有助于承担及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原则。设立科研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能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同时,现有科研机构无法承担或完成某一重大科研项目时,可临时设立一专门机构,待该重大项目完成后,该机构即自行解散。
(3)有利于培养和建立学术梯队的原则。
(4)服务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原则。
(5)有明确的科研定位,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的原则。
2.设立校级科研机构 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申请,并报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最后由校长批准。
3.二级单位需设立专门科研机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拨款的前提下,可证得主管校长的同意后,报校科研处备案。
4.为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而需临时组建的科研机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二、科研机构的名称
5.我校科研机构的名称可根据不同的性质、任务、规模,经学校批准可命名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等。校级科研机构可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所(中心、室等)',非校级科研机构不能称之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所(中心、室等)'。
 
三、科研机构的人员配备
6.各科研机构原则上按照人员流动、带课题进入、完成课题流出的方式运作。
7.常设科研机构由固定编制和临时编制两部分人员组成。固定编制应配备专业知识扎实,能独立进行科研的本校专职科研人员;临时编制配备给为配合某科研机构完成某一课题而临时聘请的校内外兼职人员。若固定人员连续三年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则应转为临时编制或予以解聘。临时编制的校内人员则可因工作需要转为固定编制。
8.固定编制由校人事处按以上精神及各科研机构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来确定;以专职科研人员为主;原则上适度缺编动作。
9.固定编制10人左右的科研机构可配一名科研秘书,秘书除负责所在单位日常办公室事务外,还应负责资料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固定编制15人以上的科研机构可增配资料员,上述工作也可由科研人员兼任。
10.固定编制10人左右的科研机构设所长或主任1人,固定编制15人以上的科研机构设正、副所长(或主任)各1人。
 
四、科研机构的任务
11.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科研项目,争取多出优秀成果,多培养优秀人才。
12.承担并完成学校指定的科研课题,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尤其是带动相关学科研究活动,经常与相关的二级教学单位密切合作,共同攻关。
13.为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争取横向项目。
14.在学校指导下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15.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评估和结项。
16.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17.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筹措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8.有资格招收研究生的单位还应制订教学计划,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五、科研机构的评估、考核
19.每两年按上级制订的评估标准对我校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以本科研机构在编人员(含固定编制和临时编制)的科研成果为对象,非本机构在编人员的科研成果不得纳入评估范围。一次综合评估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凡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应予改组或重建。
20.凡第一次综合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黄牌警告;该机构及其负责人在第二次评估完成前(即第三、第四年)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凡连续四年未能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出不了标志性成果的机构,该机构及其负责人在该期限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学校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整。
21.凡二分这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专职科研人员不能完成年度工作量的科研机构,有关当事人当年考核应视为不称职,并扣减年终奖金。
22.对于连续两年争取到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奖励。
23.凡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可视为校级先进集体,学校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24.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专职科研人超额完成年度工作量的科研机构,当年评选先进集体时予以优先考虑。
25.专职科研人员的评估、考核和奖励、处罚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试行办法》执行。
 
六、其它
26.科研机构的政治思想工作由所在机构或挂靠单位的党支部负责。
27.科研机构人员的国内外培训、进修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8.未得到校长特许,科研机构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第二职业。
29.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和人事处。
30.本条例自2000年5月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