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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0-04-24 点击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自科学基金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司法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教育部科技司和社科司、教育厅科研处等)按照科研管理计划,并经过严格的评审制度(初筛、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依照规定的程序正式下达公告通知组织申报,确定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各类由外单位提供资助的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以及未在纵向项目主管单位中列举的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团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4、科学事业费。

5、专项资金中科研相关经费。

第三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凡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经费必须拨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帐后,科研处负责统一立项登记,财务处负责核发经费卡,每个科研项目只开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除校级科研项目外,其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项目立项合同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不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研究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计使用,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使用范围和支出限额内有权支配资助经费。具体支出限额和报销范围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向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研究经费的,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等材料,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一经核实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符合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有关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把税费纳入预决算之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科技部印制的相关《合同书》,由科研处审核、代办合同登记,校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免税等手续。

第九条  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横向项目须签订科研合同,科研处为科研合同的审查授权部门。未经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按照 “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经费的开支计划掌握使用,超支不补。总体上要求经费开支与研究进度相匹配。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劳务酬金、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管理费及其它开支(如税费等)。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限定如下:

1. 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书籍、资料、报刊以及相关资料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2. 调研差旅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学术交流开支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因课题调研产生的餐费,纵向项目不得超过到位经费的10%,横向项目该项经费支出须控制在到位经费的20%以内。横向科研项目汽油费、过桥过路费两项开支合计不得超过到位经费的20%

3. 科研业务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开展项目研究所购置办公用品、文具等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支付给出版社等相关部门的成果出版费用。

4. 小型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 仪器设备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购买的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产权属于学校,项目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有使用权。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费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其它项目不超过实际到位经费的10%。该项开支必须先作预算,未报开支计划的不予报销。

7. 劳务酬金:该项开支必须先作预算,未报开支计划的不予报销。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提取劳务费。纵向项目支出比例一般在项目实际到位经费的10%以内。横向科研项目控制在项目实际到位经费的30%以内。

8. 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9.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合作项目立项时已计划向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研究经费的,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转拨的合作(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转拨的经费不扣管理费。

合作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增加与第三方签订新的合作(协作)协议的,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并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转拨的合作(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立项时所扣的管理费不返纳。

10.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不得开支的类别包括: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11. 预算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用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运作经费。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所提取的管理成本的费用。对各类项目,学校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管理费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提取的,按规定提取;有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可免提管理费,但免提管理费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五条  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与结项成果挂钩。引进人才项目获1万以上2万以下(含2万元)资助的至少有2篇论文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获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资助的至少有3篇论文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二类以上权威期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一本;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资助的必须有至少5篇论文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其中至少有2篇在二类以上权威期刊)上发表,如以专著为科研成果,且有2篇以上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作为中期成果;获5万元以上资助者须将项目拆分为5万元以下分别立项。

第十八条 校级青年项目、出版基金项目、科研创新团对项目、校级基地项目、原校级重点项目等各类校级项目按项目合同或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报销的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应按财务制度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持有效及完备内容的合法发票,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或供货方提供的购物清单及发票专用章等。

(二)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三)报销单据应分类粘贴。

(四)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如果属于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及以上)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五)支出咨询费、劳务酬金、鉴定费,应按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项目研究周转金借款,期限不得跨过六个月,必须在每年年终结算前报销冲账。

(七)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买前必须到资产设备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十)课题调研所需汽油需到政府采购指定的加油点购买。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经费报销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办理人须凭经费卡号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结算

(一)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切块经费、学校划拨与自筹的科研经费,都应在每年年终编制年度经费决算表,作为填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科类)》基础数据。省财政资助专项资金项目每年必须按时填报《项目经费绩效评估表》。

(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科研处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呈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

(三)除国家级项目外,其余各类科研项目获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批准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预留经费到位后一年内报销完剩余科研经费。在上述时间期限内未及时报销完的项目经费将收归学校所有。各类校级项目必须在三年之内完成,延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年限仍未能结项者,项目予以撤项,财务处负责收回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学校其他科研事业支出。

(四)国家级项目结余经费的报销请参照相关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检查监督

  (一)财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和限额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科研处对项目经费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和支出限额、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责任人,科研处将会同财务处,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并责成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不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三)对于被撤销的科研项目将停止拨款,校外项目由科研处协助项目下达单位通知并追回已拨款;校内项目由科研处负责追回已拨款,逾期不交的,由财务处在项目负责人的工资等货币收入中扣款。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