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国际教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中文汉教〔201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汉语国际教育中心工作正常运转,促进中心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广外人〔2009〕45号、广外党纪〔2009〕27号的规定,参照我校有关管理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是依托中国语言文化学院办学的系级办学机构,受中国语言文化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汉语国际教育中心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中心事业发展规划;
(二)中心主任和秘书的聘任、考核和奖惩;
(三)中心财务预算和较大数目的财务支出;
(四)中心重大管理文件的制订;
(五)其它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学院分管副院长指导汉语国际教育中心日常工作。
第三条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学费等收入按学校有关文件结算转入,在中国语言文化学院财务下设立独立经费项目,由学院根据中心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财经管理文件和《中国语言文化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费使用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财务“一支笔”签字使用。
第四条 中心主任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聘主任一名,负责中心全部工作。岗位职责是:
(一)拟订中心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中心财务预算,提出经费使用的具体意见;
(三)拟订中心招生计划,组织招生、考试工作;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中心教学工作,实施培养全过程管理;
(五)指导中心党团工作,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工作安排;
(六)指导中心秘书开展工作;
(七)完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分管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考核,考核文件另行制订。考核合格后,按学校文件精神,中心主任在经济补贴方面享受副处级待遇,包括每周减免课时工作量和考核奖金。
第五条 中心秘书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秘书一名。岗位职责是:
(一)处理中心日常办公事务;
(二)承担中心教务秘书工作;
(三)负责中心财务报销;
(四)担任中心兼职辅导员,负责中心中外学生日常管理;
(五)完成中心主任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心秘书按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考核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学校人事文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领导、中心主任、导师代表以及校内外专家顾问,聘期二年。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中心主任的咨询机构,为拟订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导师遴选考核、招生、制订培养方案、教师和学生奖惩等提供咨询。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中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中国语言文化学院
2011年1月1日
主题词:汉教中心 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