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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发言为诗”说

发布时间 : 2010-04-22 点击量:
“发言为诗”说 [1]
陈 飞
(载《文学评论》2005年第1期)
 
 
“文”一旦获得了某种适当的“文本”形式,同时也就等于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它就不会是仅仅以“形式”的形式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实体”性的存在,此实体不断“运动”并在运动中不断地进行生命的衍化和更新。由于“文”的“文本”形式极其繁多,其运动情形又极为复杂,这里不可能一一具论,仅选取其最具代表性的“诗”作为典型分析,以概见一般。应先予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文”的实体性“文本”,是暂时排除其“文化(政治)”的实体性和“人格”的实体性之后的“文本”,因而是相对单纯意义上的“文本,”或者说是专注于其“自然性”的“文本”。然而“单纯的”或“自然的”文本自身是不会运动的,它之所以能够运动并实现其意义,乃是由于“人”的参与,而“人”一旦参与就难免改变其单纯性和自然性,为此,我们不得不进行适当的限定:这里的“文本”是由“人”依照高度忠实于“文”的单纯性和自然性[2]的原则对其意义的落实和展开,当然也包括“人”自身之“文”的单纯性与自然性。也就是说,这里的“文本”不仅要忠实于“文”的自然,同时也要忠实于“人”的自然。
 
 
关于诗,我们有一个简明而古老的表述,即“诗言志”,由于这三字表述被广泛而经常地言说着,几至于家喻户晓众所周知,遂成为不容置疑的经典命题。实际上这三个字并不是对“诗”的完整表述,我们不妨将其还原到其出典的位置里予以观察:《尚书·舜典》云:“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3]这是帝舜命令他的乐官教其“胄子”的一段话,汉人孔安国对“诗言志,歌永言”的解释是:“谓诗言志以导之,歌詠其义以长其言”。[4]唐人孔颖达的解说更为全面:“帝(舜)呼夔曰:‘我令命女典掌乐事,当以诗乐教训世適长子,使此长子正直而温和,宽弘而庄栗,刚毅而不苛虐,简易而不傲慢。教之诗乐所以然者,诗言人之志意,歌詠叹其义以长其言,乐声依此长歌为节律,昌和此长歌为声,八音皆能和谐,无令相夺,道理如此,则神以此和矣’”。[1]这里有几点应予注意:一是帝舜的直接话题是“乐”而不是“诗”,或者说“诗”只是其“乐”的一部分;二是帝舜所说的“乐”是“乐事”,“乐事”应是关于音乐方面的活动和事务体系,而不同于单纯的作为音乐或文学之体的“乐”;三是帝舜说的是“教”乐(诗),而不是“作” 乐(诗)。“教”是从外部对乐(诗)的运用,“作”是自发的乐(诗)制作(区别于今人所谓的“创作”);四是此处的“诗”不是后世所说的单纯言语形式的诗,而是与“歌”、“声”、“律”、“音”等密切联系的“诗”。因此,“言志”二字并不是对这种“诗”含义的完整说明,也不是对这种“诗”制作情况的准确表述,所以并不适合直接拿来作为“诗”或“作诗”的严格定义。但《尚书》的这段记载毕竟包涵着对于“诗”义的古老理解,因而成为后人说“诗”的渊源和根据。郑玄《诗谱序》云:“《虞书》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然则诗之道放于此乎”。[2]孔疏谓:“《虞书》者《舜典》也,郑不见古文尚书,伏生以《舜典》合于《尧典》,故郑注在《尧典》之末。彼云:‘诗,所以言人之志意也;永,长也,歌又所以长言诗之意;声之曲折,又长言而为之;声中律,乃为和’。彼《舜典》命乐,已道歌诗,经典言诗,无先于此者,故言诗之道也放于此乎,犹言適于此也”。[3]可见,郑玄之说虽然本诸《舜典》,但已由“乐事”转而来说明“诗之道”;孔颖达虽然仍将“诗”、“歌”、“声”、“律”等结合起来,但似乎已不是在说“诗教”而是在说“诗”或“诗”的制作了。
真正称得上是从“诗”本身或其文本“制作”的角度进行系统解说的,当推《毛诗序》。其《大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4]这是一段经典性的解说。若从“文本”意义上整体地看,说的是“诗”这一“总文本”的完成过程;若分别地看,则又可区别为三种“分文本”:一是作为“言歌”(即“诗”)的文本,即由“言”至“歌”的完成体;二是作为“形容”(亦即“身”)的文本,即由“舞”至“蹈”的完成体;三是作为“音乐”(亦即“音”)的文本,即由“声”至“音”的完成体。三者既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本,又相互涵容共同和合为“总文本”;而且,随着观察者或运用者所取的立点与侧重的不同,其“总文本”又可以呈现为分别以三种“分文本”为主体的“总文本”。或者说,当“言歌”成为“主题”时,其总文本便是“诗”的总文本,也可说是此时“诗”的分文本就上升为总文本,而其他两个分文本就处于“配合”地位;同理,当“形容”或“音乐”成为主题时,其总文本就是“身”(略同于“礼”)的总文本或“音”的总文本,其他二者就处于配合地位。由于其立点和侧重往往不断变动和转换,所以这三种分文本和三种总文本也经常处于变动和转换之中,以至于当说到其中之一时,往往也就意味着其他二者。这里固然包涵着早期诗乐舞浑然不分的信息,但在《诗大序》的这段叙述语境下,其话题中心显然是“诗”,其他二者则居配合说明的地位。我们可以将这样的情形称之为“一体多相”或“同体分相”原理。因此,我们关于“诗”之“文本”的实体性运动的考察,不妨以“发言为诗”为核心展开,实际上“发言为诗”也是这个运动的关键部分,并且也呈现出其运动过程的阶段和层面特点。
 
 
 
这个文本运动的第一个阶段应追溯到“发言为诗”之前的“在心为志”之“为志”。
“志”的发生和形成,也有其运动过程的。孔颖达为“发言为诗”作解释说:“此又解作诗所由。诗者,人志意之所之適也,虽有所适,犹未发口,蕴藏在心,谓之为志,发见于言,乃名为诗。”。[1]可见,“发言”之前尚不得谓之“诗”,而是蕴藏在“心”里的“志”;“发言”之后才有可能成为“诗”。于是“志”就成为“诗”的原始(或胚胎)形态,亦即其文本运动的初始阶段和内在层面,而“志”所指为何则又成为这一阶段和层面的关键。孔颖达将“志”解释为“蕴藏在心”的“志意”。他接着又说:“包管万虑,其名曰心;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言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作;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艺文志》云:哀乐之情感,歌咏之声发。此之谓也”。这里不仅论及“心”的职性,还涉及到“志”的成分和形成问题。“心”的“包虑万物”,意味无所不“虑”,但“虑”尚非“志”;要成为“志”,须要条件。在“言悦豫之志”之“言”之前,其“志”又可区别为两种情形个:一是“感物而动”之“志”,一是“外物感焉”之“志”。前者是“志”的生成,后者是“志”的走向。从“心”的活动倾向和路径上看,前者是“虑”“感”于“物”而“动”而生成“志”,此活动及其所生成之“志”,具有自然性、被动性和偶然性,是随机的和不确定的;而后者是此“志”的“所之”,而此“所之”虽是向“外”的但仍在“心”内尚未达于外,仍属于“心”的活动。但它不是随意的“所之”,而是“外物感焉”下的“所之”,也就是说它须要与“外物”相“感”而成。显然,此时的“志”已较前者之“志”更具自觉性、主动性和必然性,是有选择的、相对稳定的。所以这里的“志”实有前、后两步之别,为了便于认识和讨论,我们姑且把前一种“志”称作“志1”,后一种“志”称作“志2”。“志1”与“志2”显然是不同的,前者更接近今人所说的“情绪”,后者则更接近今人所说的“情感”。促使“志1”生成并向着“志2”运动进而继续向“外”运动的,则是不断进行的错综复杂的“心”“物”之“感”所造成的分量的加重、程度的提高和刺激的强烈,于是受其合力之作用,“心”的主体即人便会按照生命平衡与适当的原则调节其肌体,同时又会按照特定文体形式适用与审美的原则调节其精神,从而外现为各种形式。然则“志”的内涵极为丰富复杂,并非“情绪”和“情感”所能尽括。《说文》:“志,意也,从心止,止亦声”。段注:“按:此篆小徐本无,大徐以意下曰志也,补此,为十九文之一。原作从心之声,今又增二字,依大徐次于此。志所以不录者,《周礼·保章氏》注云:‘志,古文识’。盖古文有志无识,小篆乃有识字。《保章》注曰:‘志,古文识,识,记也’。今之识字志韵与职韵分二解,而古不分二音,则二解义亦相通。古文作志,则志者记也。惠定宇曰:‘《论语》‘贤者识其大者’,蔡邕《石经》作志,多见而识之’。《白虎通》作志,《左传》曰:‘以志吾过’。又曰:‘且曰志之’。又曰:‘岁聘以志业’。又曰:‘吾志其目也’。《尚书》曰:‘若射之有志’。《士丧礼》‘志矢’注云:‘志犹拟也’。今人分志向一字,识记一字,知识一字,古祗有一字一音。又旗帜亦即用识字,则亦可用志字。《诗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志之所之不能无言,故识从言。《哀公问》注云:‘志,读为识’者,汉时志识已殊字也。许‘心’部无志者,盖以其即古文识,而识下失载也”。[2]可知“志”不仅可以作“意”作“识”,而且还有“志向”、“识记”、“知识”等义。如果说“情绪”、“情感”更多地属于处于“情性”的层面的话,那么“意”、“识”等就更多地属于“理性”层面。我们姑且将这样的“志”可以称之为“志3”。《说文》:“诗,志也,从言寺声。  古文诗省”。段注:“《毛诗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按:许不云‘志之所之’,径云‘志也’者,《序》析言之,许浑言之也。所以多浑言之者,欲使人因属以求别义也。又《特牲礼》‘诗怀’之注:诗犹承也,谓奉纳之怀中。《内则》‘诗负’之注:诗之言承也。按:《正义》引《含神雾》云:‘诗,持也,假诗为持,假持为承。一部与六部合,音冣近也’”。[1]许慎直接将“诗”等同于“志”,段氏称其为“浑言之”,实际上可能是因为许氏更注重作为“志”的诗,亦即“发言为诗”之前的“志”,而将“诗”解释为“承”、“持”等,也应主要是指作为“志”的“诗”。这种解释早见于孔颖达的《诗谱序》正义中:“……名为诗者,《内则》说负子之礼云:‘诗负之’。注云:‘诗之言承也。《春秋说题辞》云:‘在事为诗,未发为谋,恬淡为心,思虑为志,诗之为言志也’。《诗纬·含神務》云:‘诗者持也’。然则诗有三训:承也,志也,持也。作者承君政之善恶,述己志而作诗,为诗所以持人之行,使不失隊,故一名而三训也”。[2]可见“诗”除了一名三训之外,还与“事”、“谋”、“思虑”等义相联系,而“承君政”、“述己志”、“持人行”等等,则已经一定程度地进入了“功用”层面。这可以称为“志4”。
以上“志1”、“志2”、“志3”、“志4”,皆为“志”,而且主要是“发言为诗”之前阶段的“志”。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总体说来主要是“理性”的和“意志”的,或者说它们主要发生并形成于“心”的“理知”域界之内,是“心”的“理知”这一片温床所生起的草色,古人的文献记载及其解说似乎也在注意将其与“情”区别开来;然则“情”自是“心”和“志”的应有之义,但不属于“这一片”温床,而是“那一片”温床所生起的花香,这就须要从“声”的生成和运动中去考察。上文说到,完整的“诗”的文本是由“言歌”文本、“形容”文本和“音乐”文本合和而成的,因此,在“诗”的“志”里理所当然地有来自“声音”的成分。《诗大序》谓:“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孔颖达解释说:“情发于声,谓人哀乐之情发见于言语之声,于时虽言哀乐之事,未有宫商之调,唯是声耳;至于作诗之时,则次序、清浊、节奏、高下,使五声为曲,似五色成文。一人之身,则能如此,据其成文之响,即是为音。此音被诸絃管,乃名为乐。虽在人在器,皆得为音”。[3]可见“情”――“声”――“音”的过程与“志”――“言”――“诗”的过程是相伴且配合的过程,而且,二者具有同源、同理和同构的性质,而“发声”之前的“情”与“发言”之前的“志”恰恰处于同一个阶段和层面。然则“情”为何物?又是如何发生和形成的?《说文》:“情,人之侌气有欲者”。段注:“董仲舒曰:‘情者,人之欲也。’人之欲谓情,情非制度不节。《礼记》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不学而能’。《左传》曰:‘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孝经·援神契》曰:‘性生于阳,以理执;情生于阴,以系念’。”《说文》又谓:“性,人之易气性,善者也”。段注:“《论语》曰:‘性相近也’。《孟子》曰:‘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董仲舒曰:‘性者,生之质也’。质朴之谓性”。[4]由此看来,“情”在本质上应属于“人欲”的范畴,而“性”则为人之质朴的本性,二者都较为原始、自然和本能,较少理性,与今人所谓的“情绪”、“情感”仍有所不同,而与“情欲”、“欲望”等相近。正是由于“情”较少理性而更多本能,故须要有“制度”来“节”之,但那是由“声”至“音”的事情,在“发声”之前,尚处于无节制阶段。至于“情”的生成,亦由于“感物”。《礼记·乐记》起首便谓:“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可知“声”乃是心“感于物而动”而呈现出来的一种外在形式,其实,当其心“动”尚未具备此形式外现出来之前,它的内心状态,就是“情”,其更具体的指涵就是所谓“七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乐记》紧接又谓:“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1]更为具体地指出了内心之“情”及其发而为相应之“声”的诸多区别。孔颖达谓:“情,谓哀乐之情”。又谓:“哀乐之情感,歌咏之声发”。[2]则更为简洁地将“情”概括解释为“哀乐”。不论是“七情”还是“哀乐”,就其虽已生成却尚未“发”出而言,与上文所论之“志”正处于相应运动的同一阶段。而且,如果我们更细致地观察还会发现,处于这一阶段的“情”同样也存在着活动倾向和路径上的差别:就“感物”而言,实际上“心”被动地为外物所感,随使此心生起喜怒哀乐等“情”,这是由外向内的、被动的也是自然而然的“情”,可视为前一步;这样的“情”如果任其自然地外现出来,便会形成上面说到的那种“发以散”、“粗以厉”、“噍以杀”、“啴以缓”之类的“声”,但这样的“声”不是成“音”(亦即“文”)所须要的那种“声”,故为使其能够成“音”,就必须在这样的“声”“发”出之前对其进行“调理”。所以《乐记》又说:“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以出治道也”。[3]“慎所以感”就是一种“调理”:“乐以和其声”。这是由“先王”从外部进行的;如果是由发声主体自身进行,就会在将发未发之际,对自己的“情”加以“调理”,就会有“选择”地对待所感之物,也就是说,让自己的“心”与那些合适的“物”之间发生联系和感应,如此而产生的“情”显然与前一步的“情”是有所不同的,这是一种由内向外的、主动的、有“人力”介入的“情”,应属于后一步的“情”。
由此可见,“情”的前、后两步既是有联系的,又是有差别的,适与上文所论“志”的前、后两步同理而相应。而所谓“情”的“人力”介入,实际上就是“理知”成分的增加,因此到了后一步的“情”便与后一步的“志”较为接近了。所以,当文本运动的第一个阶段完成之际,“志”与“情”也就大抵实现了接合。根据我们关于文本的“同体分相”原理,它们既可以相互配合走向同一文本,也可以相对独立走向各自的文本。
 
 
这个文本运动的第二个阶段便是“发言为诗”之“发言”。
论者往往以为只要把心里的“志”说出来就成为“诗”了,如此理解“发言为诗”不免过于简单,其实“发言”也是一个涵义复杂的运动过程。《诗大序》在说了“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之后,紧接着谓:“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孔颖达分辨说:“上云发言为诗,辨诗志之异……”[4]孔氏所说的“辨诗志之异”,即指“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而言,其“志”之不同,我们在上面已有所分析,可知在“发言”之前的“志”绝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复杂状态和诸多差别的;显然,孔氏接下来要说的是“言”不同。不过这个问题的讨论,还须要从“志”说下来。上文所分析的“志”无论其状态和阶段怎样复杂而有差别,其所呈现的总体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即路向逐步外向,内涵逐步凝聚,品质逐步理性。逐步外向,进而达到“心”的内层边缘,有随时突破而出之可能;逐步凝聚,进而使其体量达到“心”所难以承受之重,亟须释放以求得到缓解;逐步理性,进而使其涵意逐渐达到便于用“言”表达的程度,总之,它们的运动共同把“志”推向水到渠成、箭在弦上的地步,遂不得不“发”而为“言”。
但这里的“言”却非一般的言语,而是受到诸多条件和法则要求的“言”。所以孔颖达接着说:“而直言者非诗,故更序诗必长歌之意。情,谓哀乐之情;中,谓中心,言哀乐之情动于心志之中,出口而形见于言。初言之时,直平言之耳;平言之而意不足,嫌其言未申志,故咨嗟叹息以和绩之;嗟叹之犹嫌不足,故长引声而歌之;长歌之犹嫌不足,忽然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言身为心使,不自觉知举手而舞、身动足而蹈地,如是而后,得舒心腹之愤。故为诗必长歌也。圣王以人情之如是,故用诗于乐,使人歌咏其声,象其吟咏之辞也;舞动其容,象其舞蹈之形也;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尽其心术焉。情动于中,还是在心为志,而形于言,还是发言为诗。上辨诗从志出,此言为诗必歌,故重其文也……《乐记》云:‘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其文与此经略同。说之故言之,谓说前事,言出于口,与此情动形言一也。《虞书》曰‘歌永言’。注云:‘歌所以长言诗之意’。是永歌、长言为一事也。《乐记》注云:‘嗟叹,和绩之也’。谓发言之后,咨嗟叹息为声,以和其言,而继绩之也。《乐记》先言长言之,乃云嗟叹之,此先云嗟叹之,乃云永歌之,直言既已嗟叹长歌,又复嗟叹,彼此各言其一,故不同也。《艺文志》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然则在心为志,出口为言,诵言为诗,咏声为歌,播于八音,谓之为乐,皆始末之异名也’”。[1]这里有几点颇为重要:其一是“言”的指涵。在孔氏看来,直平之言、咨嗟叹息、引声而歌、手舞足蹈都在“言”之列,当然这是指可以成为“诗”的那种“言”,或者说之所以将这些都视为“言”,乃是出于对“诗”的法则和要求的服从。其二是“言”的关系,上述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既共同合成“言”,同时又可以各自为“言”――分别作为“言”的一种形式,其情形颇似上文所论文本的“一体多相”或“同体分相”关系,因此,言语、嗟叹、咏歌、舞蹈四者之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上升为主题在其他三者的配合下成为“言”。其三是“言”的结构。这些不同的“言”的加入与其说是出于“诗”的需要,毋宁说是出于对“志”的服从,而且各自所对应和“服务”的“志”也有所不同:“平言”相对于“意”,“不足”便至于“嗟叹”,又“不足”便至于“咏歌”,又“不足”乃至于“舞蹈”。可见就整体的“言”说来,“平言”处于较“弱”的层面,其他三者渐次增强,于是形成由弱到强的四个层面结构;若就分别的“言”说来,则“平言”出于首要、基本与核心的地位,其他三者出于配合与补充的地位,而且都是对“平言”的配合与补充,于是又形成由内到外四者同心共辅的结构,将此两个结构整合起来,其情形就颇类于一个“圆球”,当其运动起来,就是一个围绕其轴心不断旋转的“言”之实体,而处于这个实体更核心处的,则无疑是“心”中那强烈的“志”。其四是“言”的不同功用。何以平言、嗟叹、咏歌等皆有所“不足”?它们为什么都不能完成“志”的须求?或者说它们所“不足”的部分究竟为何?从《诗大序》和有关注疏看,似乎只是“强度”问题,即前者不足以承担“志”所需要的强度,故须后者的补充。实际上可能还有别的因素,诸如“志”的成分和性质等。上文曾分析“志”是由“四志”和“七情”等混合而成的,并且随着运动逐步增加其理知成分,但毕竟不会至于纯理性的地步(那样就无须“诗”来表达了),其中必然还有相当程度的“情”、“性”成分。而一般的“言”(即平言)仅较适于表达其理性部分的内涵,[2]其“情”、“性”“部分则须要诉诸更合适的形式,这或许就是“嗟叹”、“咏歌”、“舞蹈”不得不参与配合的根本原因。另外,孔《疏》还说到“圣王以人情之如是,故用诗于乐,使人歌咏其声,象其吟咏之辞也;舞动其容,象其舞蹈之形也;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尽其心术焉”。此固然是就“圣王”对“诗”之“用”而言的,但对受了“圣王之教”的诗人而言,其“诗”之“作”也有可能受此影响,亦即将“歌咏其声”作为对“吟咏之辞”的“象”,将“舞动其容”作为对“舞蹈之形”的“象”,“象”有“模仿”、“再现”之义,与“绘声绘色”相近。这几点关于“言”的分析,大抵也可用来说明“发言”之“发”,实际上,谓之“言”,主要是从其“结果”状态着眼的,若从“运动”上,则是“发”的不同方式及其表象,正是“志”遵循一定的需求、条件、目的、法则等“发”而为“言”,才呈现出如此之多的“言”的表象及其涵义。
实际上,影响乃至决定“发”“言”方式的因素是相当之多的,其中最重要的当为“志”、“文”、“用”:在这里,“志”主要是指出于内心之“志”的表达而要求并决定的“发”言方式;“文”主要是指“诗”作为“文”之一种在文体制作等方面所要求并决定的“发”言方式;“用”则主要是指出于“文本”功用要求并决定的“发”言方式。这三个重要因素,既影响乃至决定着“发言为诗”的全过程,也影响乃至决定着“发”言过程的各阶段。并且,由于各个阶段上“发”言的方式之不同,从而导致相应阶段“文本”形式的差异。这些主要阶段上的“发”言方式及其相应“文本”的差异,大抵可以作如下的分别:
其一是由内心之“志”发而为“言”,如上文所论“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即是。在这一阶段(层面),“志”主要是一些相对自然而单纯的“情意”,具有很强的本能性和随意性;它所要求的“发”,也只是以相对自然而单纯的流露主要是以较为生理的形式(如肌体活动的长度、力度、强度等)向外释放,因而它所“发”成的“言”,也只是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自然而简单的结合,尚未成为 “诗”或“文”,或者说要成为“诗”或“文”,尚有待于更为自觉的高级活动。这样的“言”可以作为一种相对初级和粗糙的“文本”来看待,它主要是受到内心相对自然而本能之“志”(或者说是“志”的相对自然本能的部分)的要求并决定而形成的,故可以称之为“心志文本”,又由于它的相对简单和粗糙,处于较为初级的状态,犹如“草稿”,因此也可称之为“初始文本”。这个文本的“作者”是“心志”的主体自己。
其二,假如这种“初始文本”无意发展为“诗”,那么它也可以就以这种“初级”状态作为终结,仅仅言说歌哭手舞足蹈一通而已;但是假如要继续发展为“诗”,那么就必须引入更为复杂的因素,进行更为高级的制作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按照“诗”的要求去“发言”。关于“诗”的要求及其法则,稍后将及,这里仅就“发”言的方式略作讨论。上述“平言”、“嗟叹”、“咏歌”、“舞蹈”等既然尚不足为“诗”,那么就应当另有可以使之成为“诗”的因素在,而古人所谓的“诗”之“六义”或“六诗”,尤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诗大序》云:“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孔疏:“上言诗功既大,明非一义能周,故又言诗有六义。《大师》上文未有‘诗’字,不得径云‘六义’,故言‘六诗’,各自为文,其实一也。彼注云:‘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是解六义之名也。彼虽各解其名,以诗有正变,故互见其意。风云贤圣治道之遗化,谓变风也;雅云言今之正以为后世法,谓正雅也。其实正风亦言当时之风化,变雅亦是贤圣之遗法也。颂训为容止,云诵今之德,广以美之,不解容之义,为天子美有形容,下云‘美盛德之形容’,是其事也。赋云铺陈今之政教善恶,其言通政教兼美刺也。比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谓刺诗之比也;兴云见今之美取善事以劝之,谓美诗之兴也。其实美刺俱有比兴者也。……郑之所注,其意如此。诗皆用之于乐,言之者无罪,赋则直陈其事,于比兴云不敢斥言嫌于媚谀者,据其辞不指斥,若有嫌惧之意。其实,作文之体,理自当然,非有所嫌惧也。六义次第如此者,以诗之四始以风为先,故曰风。风之所用,以赋比兴为之辞,故于风之下即次赋比兴,然后次以雅颂。雅颂亦以赋比兴为之。既见赋比兴于风之下,明雅颂亦同之。郑以赋之言铺也,铺陈善恶而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辞也;郑司农云比者比方于物,诸言如者皆比辞也;司农又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兴辞也。赋比兴如此次者,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故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当先显而后隐,故比居兴先也。”[1]《大序》所言之“六义”亦见于《周礼》,其次序亦完全相同,其郑玄注亦与孔疏所引一致。[2]
显然,不论是“诗有六义”还是“六诗”,都是关于“诗”的,而且主要是关于“方式”的(当然也涉及到诗之“功用”等问题,下及)。须要指明的是,这个“方式”已不只是“发言”的方式,更主要的是“为诗”的方式,或者说是按照“诗”的要求和法则来“发言”的方式。“诗”的要求和法则在这里被孔颖达称之为“作文之体”,当然不仅仅是指作为样式的“文体”。依郑玄的意思:“风”是“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赋”是“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是“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是“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是“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是“诵今之德广以美之”,其中“言”、“铺陈”、“比类言”、“喻劝”、“言今之正”、“诵”等,[3]说到底都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发言”。而在这些不同的方式里,则又是与不同的“旨趣”和“态度”相联系的;而“目的”和“态度”又是与“志”相联系的,也可以说“旨趣”和“态度”等因素介入到“志”中,从而对“发言”的方式产生影响乃至决定,并最终影响乃至决定“文本”的表达形式。这样的“志”、“发言”、“文本”显然与前一阶段(层面)有所不同,具有更多、更强、更复杂的自觉的、理知的、外入的成分和品质,因而是较前更为高级的文本,可以称之为“高级文本”,犹如将“草稿”加工成为“定稿”。其主体也是这种志趣的主体自己。
孔颖达的解说还有两个重要观点值得注意:即“六义”的“互见其意”与“互为其辞”。“互见其意”是说“六义”虽名称不同,但其意义是相互贯通,彼此涵容的,举其一可以概见其他,此说亦适于“方式”。就是说,“六义”作为“诗”的六种“发言”方式,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又是相通的,整体上也是统一的,因而也是它们共同的方式。其精髓则根据主体和对象关系与要求的变化,选取最适当的方式“发言”,从而完成最合适的“诗”(文本)。“互为其辞”是说“六义”之中每一个意义,都可以通过其他五者为手段和形式来完成;或者说,当其中一个上升为主题时,其他五者就成为其实现的条件和载体。若从“方式”意义上看,则意味着当一种方式上升为主要方式时,则其他方式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适当的配合,正是这种有主有辅的适当结合,才是完成“诗”(亦即“文”)的重要因素和条件。
其三,如果从诗之“用”着眼,情形又有不同。“初始文本”和“高级文本”都是从文本的制作者自身着眼的,亦即受自身的“志”之促动,由自己“发”而为自己的“言”,进而形成自己的“诗”,此为“本人”之“文本”,是由作者自己“原创的”文本。原创的文本一旦形成,便脱离了原创者而具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与传播形式,从而有可能为他人所认同、接受和利用,当此他人有“志”欲“言”的时候,他(她)就有可能不去原创而是“借助”已有的文本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古人的“赋诗言志”多属此类。[4]实际上,不仅“赋诗”,只要是对已有之诗(当然可推及所有的已有之文)的利用(包括阅读)都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认为是“借助”,孔子对《诗三百》的整理是如此,后世诸家说《诗》也莫不如此。然则,他人在“借助”已有的文本时,往往是完全借助其形式(也有断章取义的,但就其“章”而言,也应是完全的),但对已有文本的“志”、“用”以及“方式”等方面,则往往只是部分的借助,取其所需,同时也添加进去自己的“志”、“用”以及“方式”等等。这样一来,尽管在形式上,仍然是已有的文本,但在内涵和功用上,已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已有文本,从而成为“新的”文本,我们姑且称这种“新的”文本为“附加文本”。实际上,传世文本的意义,往往是“附加”上去的。然则,当某种“附加意义”变得稳固和权威以后,就会取得近于“原创意义”的地位和影响,从而进入后人的“志”,并影响乃至决定其新的创作活动及其作品,这样的作品我们姑且称之为“再创文本”。比如,按照《毛诗》来理解和运用其诗,得到的便是“附加文本”;如果按照《毛诗》所提出的法则要求来作诗,得到的就是“再创文本”。我们能够看到的后人自作之诗,又几乎都可以说是“再创文本”。又由于原创――附加――再创的无数次反复循环和作用,纯粹意义上的“原创文本”几乎是不存在的,我们所看到的古代文本,几乎都是“原创文本”、“附加文本”和“再创文本”三者的混合体,而且是不知多少次“混合”的结果,姑且称之为“混合文本”。然则,混合文本的造成,主要是外部之“用”的因素的引入,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志”,同时也影响到“发”和“言”,并最终影响乃至决定了“诗”。至于“用”的具体内涵,包括它的用途、用场、用义以及形式、效果等,古人论述甚多,如《诗大序》谓:“(《关雎》)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又谓:“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易俗”。[1]从家国天下,到天地鬼神,从夫妇人伦,到社会风俗,可谓无所不及,无往不用。此义与前文所论“文”的政治性实体、人格性实体之义相通,此处不拟多及。
另外,在“发言为诗”之际,还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诗”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体在形式层面上的要求和法则。“诗”的“形式”文体,我们下文将有讨论,这里仅简要指出:在纯形式方面,“诗”既要遵循一般“文”的法则,又有其作为“诗”的特殊要求,此其一;这些形式法则和要求,既是指向“美”的,如赏心悦目之类,也是指向“用”的,如易记易传之类,它们对“发言为诗”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此其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单纯的“形式”追求甚至会上升为作诗的主要旨趣,从而进入“志”的主要成分,其影响更加不言而喻,此其三。这些“形式”方面的旨趣、法则、规定、要求之类,必然会以各自的和共同的力量发生作用,从而影响乃至决定着作者的“志”、“发”、“言”及“诗”,因为对于这些法则和规定的考虑,一般不是出现在“发言为诗”之后,而是在其前和其中,以及整个过程。而从“发言”的“方式”上看,这些因素的影响和决定作用显得更为直接而有力。这种受纯形式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文本,可以称之为“形式文本”。
这样我们就能够看到,在由“志”向着“发言为诗”的运动过程中,仅仅“发言”阶段,由于发言“方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决定,就会产生“初始文本”、“高级文本”、“混合文本”、“形式文本”等等不同的文本层面形态。不过,还应特别说明的是,它们大抵只是“发言为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层面形态,在此过程中,它们相互交织包容成为“一团”,我们只能从理论上对之加以分析理解,却很难甚至不能将其逐个分离开来。它们一般也不会脱离其主体而以独立的形式个别地存在,而是由主体将其融合“为诗”,并最终以“诗”的文本呈现出来。而这呈现出来的,才是“诗”的最后的“完成文本”。
然则,当“完成文本”行将产生之际,也就是“发言为诗”运动过程之“发言”阶段的结束和“为诗”阶段的开始。
 
 
这个文本运动的第三个阶段则是“发言为诗”之“为诗”。
这里所谓的“为诗”,主要是指按照“诗”的法则和要求完成其最后的“文本”形态。我们在上文的论述中曾引及《诗大序》“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的论述,并据此分析了其中的“诗”之“总文本”和三种“分文本”(“言歌”文本、“形容”文本和“音乐”文本),以及总文本和分文本之所间形成的“一体多相”或“同体分相”的关系。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上文这样的分析论述,是建立在将“总文本”和“分文本”延伸到“完成态”的假定基础上的,亦即假定它们已经实现了“诗”的文本的法则和要求,而后便呈现为如此形态。然而实际上,当《诗大序》在说“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之时,还没有将其当作“诗”的最后完成阶段。这从孔颖达的《正义》中可以看出:“……而直言者非诗,故更序诗必长歌之意。情,谓哀乐之情;中,谓中心,言哀乐之情动于心志之中,出口而形见于言。初言之时,直平言之耳;平言之而意不足,嫌其言未申志,故咨嗟叹息以和绩之;嗟叹之犹嫌不足,故长引声而歌之;长歌之犹嫌不足,忽然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言身为心使,不自觉知举手而舞、身动足而蹈地,如是而后,得舒心腹之愤。故为诗必长歌也”。[1]孔氏将“平言”、“嗟叹”、“长歌”、“舞蹈”等,视为一连串“身为心使”、“不自觉知”的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舒心腹之愤”的需求,是一些自觉性很低而本能性很强的“自然”外现。在这种情况下,其“平言”、“嗟叹”、“长歌”、“舞蹈”等,显然也是“自然”的“和绩”。这些都与完成形态的“诗”所应具备的自觉、理性、适度等法则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尚不可称之为“诗”。
然则要怎样才可以为“诗”?《诗大序》并没有沿着“手舞足蹈”继续说下去,而是话锋一转,从“声音”上说起来:“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我们说过,“情”和“志”同为“心”之所生,在“心”未发之时,是一体相融的,但在已“发”之后,二者所适宜的路径和所“形”之形式是有所区别的:“情”发而为“声”,“志”发而为“言”;但在终点上,又同归于“诗”。因此,当说“声成文,谓之音”时,也就意味着“言成文,谓之诗”,“音”和“诗”处于同一个运动阶段和层面,并且同体异相,互文互意。而此时“言”尚未成“文”,故不得谓之为“诗”。然则“言”何如而能够成“文”,则可以从“声”与“音”的关系中获得理解。
依照孔颖达的解释:“情发于声,谓人哀乐之情发见于言语之声,于时虽言哀乐之事,未有宫商之调,唯是声耳;至于作诗之时,则次序、清浊、节奏、高下,使五声为曲,似五色成文。一人之身,则能如此,据其成文之响,即是为音。此音被诸絃管,乃名为乐。虽在人在器,皆得为音”。[2]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这里的“声”是“人”之“声”,是人的“言语之声”,它恰与“言”以及“嗟叹”、“长歌”相对应。所不同的是:“声”由“情”而发,“言”由“志”而发;“声”偏重于声响(发声器官的振动),“平言”以及“嗟叹”、“长歌”则偏重于“意思”(“志”中的理性成分)。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其二,孔氏所谓“于时虽言哀乐之事,未有宫商之调,唯是声耳”,就“声”而言,尚处于“未有宫商之调”的阶段;就“言”而言,则尚处于仅“言哀乐之事”的阶段。也就是说,仅限于把“声响”发出来,把“意思”说出来,都还没有来得及使之成“文”。而“声”之尚“未有宫商之调”,则意味着“平言”以及“嗟叹”、“长歌”之尚“未有……”,这个“……”的部分,便是与“宫商之调”相对应的东西(说详后)。其三,使“声”成“文”,就是使其有“次序、清浊、节奏、高下”,使“五声”(宫、商、角、徵、羽)为“曲”。这样,由每一个“单声”的符合要求到不同单声结合为“和声”也符合要求,于是单声与和声依照一定的法则变化交织,便形成“曲”,“曲”即“声”之“文”,如同“五色”的合乎法则的交织成“文”一样。这恰好与“文”的本义印合。[1]这是说“声响”部分(层面),同理,“意思”部分(层面)也须有相应的成“文”,则应由“词藻组织”合乎法则的交织来实现。其四,这样的已经成“文”了的“声”便是“音”,相应地,已经成“文”了的“平言”以及“嗟叹”、“长歌”便是“诗”。但此时它们还在“一人之身”上,还没有脱离此“人身”而获得独立的形式,因而还须要“被之管弦”,即由乐器传达出来,于是便有了“乐”。不过“乐”所传达的主要是“声响”部分(层面),其“意思”部分(层面)的传达,则须要依赖其他形式,而“舞蹈”则应为这些“其他形式”之一。“舞蹈”作为一种形式,固然是说其表情动作可以传达“意思”,而更重要的,可能是“舞蹈”意味着“人”的加入,用已经成“文”的“平言”以及“嗟叹”、“长歌”与之相配合。当然,这里的“人”未必是作诗者本人,而是具有“乐器”意义的舞蹈者,亦即“意思”部分(层面)的传达,由舞蹈者来承当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乐”实际上也是“诗”、“乐”、“舞”一体多相或同体异相的。所谓“虽在人在器,皆得为音”,即有此意。正是因为这样,孔颖达才会说:“圣王以人情之如是,故用诗于乐,使人歌咏其声,象其吟咏之辞也;舞动其容,象其舞蹈之形也。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尽其心术焉”。[2] “用诗于乐”,正是对已经获得独立的“诗”与“乐”的运用,加上“舞”的配合,表明三者完全合为一体,其中:“歌咏”所承担的主要是“象其吟咏之辞”的任务,即传达原来的“意思”部分(层面);“舞动”所承担的主要是“象其舞蹈之形”任务,即传达原来的“手舞足蹈”部分(层面);而原来的“声”部分(层面),则由“乐器”之“音”承担了。三者合起来,共同“具象哀乐之形,然后得其心术焉”,将其人的情志、声音、形动一并传达出来。至此,“诗”的文本形态便大抵完成了。
那么,由“平言”、“嗟叹”、“长歌”而使之成“文”最终完成“诗”,仅仅从文本的形式方面看,究竟有多少因素参与其中,又如何将其组织成“文”?亦即与由“声”向“音”相应的部分(层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古人于此论述尤多,几于不可胜数,专门而系统的论著如刘勰之《文心雕龙》等,尤称经典。《文心雕龙》不仅设有《明诗》、《乐府》等专篇,其余四十七篇(不计《序志篇》),除了专论其他文体的篇章外,其他各篇大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诗以及诗的文本形式问题。尤其是《情采》、《镕裁》、《声律》、《章句》、《丽辞》、《比兴》、《夸饰》、《事类》、《练字》、《隐秀》等具有专论性质篇章,则更多着眼于“形式”部分。总之,《文心雕龙》论及文本形式的方方面面,而且往往识见精微,启益良多,这里不暇缕述,而且刘氏的有些论述已涉及到汉以后的诗文背景,本文暂不多及。
我们这里仅从“诗”的本义上对其“文本”的实体性结构及其运动略作考察。上文的引述和讨论,已经证明“诗”实为“诗”、“乐”、“舞”的统一体,而且同体异相,三者根据视角的不同可以分别成为主题。所以孔颖达又说:“《艺文志》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然则在心为志,出口为言,诵言为诗,咏声为歌,播于八音,谓之为乐,皆始末之异名也”。[3]正是对上述情形的准确说明。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指出,这种“多相一体”的构成,实际上正是一个实体,当其中的某一相“浮出”表面上升为主题时,其他各相则居于其内作为配合,并且形式上也发生相应变化,甚至淡化乃至消隐了自身的形式而服从于主题的形式。如上文所说“歌咏”承担传达“意思”,“舞动”承担传达“舞蹈”,“音”承担传达“声响”,那主要是从“乐”的视角而言的,若从“诗”的视角看,则可能变化为如下情形:即“乐”与“舞”皆转化(消隐)了自身的原有形式而服从于“诗”的形式,于是,原来的“意思”部分(层面),现在由“诗”中的“言辞”来承担;原来的“声响”部分(层面),现在由“诗”中的“咏歌”了承担;原来的“舞蹈”部分(层面),现在则由“诗”中的“形象”来承担。而“咏歌”仅存在于口耳之间的交流亦即“活动的”诗之场合,当此“诗”静止下来并以文字的形式而存在的时候,“咏歌”便转化(消隐)为“诗”中的“音韵”了。这些便是“诗”的文本“形式”的主要构成。也就是说,“诗”的文本就其形式而言,有三个主要层面内涵:一是由“情志”发展演变而来的“言辞”;二是由“声音”发展演变而来的“音韵”;三是由“舞蹈”发展演变而来的“形象”。在完成意义上的“诗”中,这三者实际上已不仅仅是“层面”,而是具有系统性的适当结合。所谓“适当”,就是不仅各自要成“文”,而且相互之间的结合也要交织成“文”,这样才合乎“文章”的本义。因而须要依一定的“文法”,将“言辞”进一步发展为辞句篇章之类;将“音韵”进一步发展为声调韵律之类;将“形象”进一步发展为意象境界之类,并且三者同样须要达到自身的适当和整体的适当。刘勰于此,已有所见,他说:“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声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五色杂而成黼黻,五音比而成韶夏,五情发而为辞章,神理之数也”。[1]“形文”、“声文”和“情文”大抵与我们所分析的文本形式的这三个系统相近,只是除了“五情发而为辞章”较为明确外,其“五色杂而成黼黻”和“五音比而成韶夏”尚属喻言,不够准确明白,而且三者似乎尚未融为一体,尤其是“五色”在文中的所指,也未有具体的落实,但其意思所指,还是不难体会的。
 
 
“诗”至于此,其“文本”的“形式”便可谓最终完成了;文本形式的最终完成,也就意味着“发言为诗”活动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文”的文本实体运动过程的完结。当然,人们还会将此文本运用于现实,使其发生各种各样的功效,后人还提出了诸如“风骨”、“神韵”、“格调”、“滋味”等等,这些虽多属“文外之旨”,但亦须即文求之,可以说是“文本”的进一步“延伸”问题,姑且留待另文讨论。
由于“诗”是“文”的典型形式,故以上关于“诗”的“文本”的认识,一般也适于“文”,这里不能更多地讨论“文”的其他形式,但前人于此有见且足参考发明者,不妨稍作引述。清人阮元在其《书〈梁昭明太子文选序〉后》中说:“昭明所选,名之曰‘文’,盖必文而后选也,非文则不选也。经也、史也、子也,皆不可专名之为‘文’也。故昭明《文选序》后三段特明其不选之故,必‘沈思翰藻’,始名之为‘文’,始以入选也。或曰:昭明以‘沈思翰藻’为‘文’,于古有征乎?曰:事当求其始。凡以言语著之简策,不以文为本者,皆经也、史也、子也。言必有文,专名之曰‘文’者,自孔子《易文言》始。传曰‘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故古人言贵有文。孔子《文言》,实为万世文章之祖。此篇奇偶相生,音韵相和,青白之成文,如咸韶之合节,非清言质说者比也,非振笔纵书者比也,非诘屈涩语者比也。”[2]《文言》相传为孔子所作《易》之“十翼”之一,[3] 阮元认为此乃“千古文章之祖”,并特为撰《文言说》,其文曰:“古人无笔砚纸墨之便,往往铸金刻石,始传久远。其著之简策者,亦有漆书刀削之劳,非如今人下笔千言,言事甚易也。许氏《说文》:‘直言曰言,论难曰语。’《左传》曰:‘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此何也?古人以简策传事者少,以口舌传事者多;以目治事者少,以口耳治事者多,故同为一言,转相告语,必有愆误,是必寡其词、协其音,以文其言,使人易于记诵,无能增改,且无方言俗语,杂于其间,始能达意,始能行远。此孔子于《易》所以著《文言》之篇也。古人歌诗箴铭谚语,凡有韵之文,皆此道也。《尔雅·释训》主于训蒙,‘子子孙孙’以下,用韵者三十二条,以此道也。孔子于乾坤之言,自名曰‘文’,此千古之章之祖也。为文章者,不务协音以成韵,修词以达远,使人易诵易记,而惟以单行之语,纵横恣肆,动辄千言万字,不知此乃古人所谓‘直言’之言,‘论难’之语,非言之有文者也,非孔子之所谓‘文’也。《文言》数百字,几于句句用韵,孔子于此发明乾、坤之蕴,诠释四德之名,几费修词之意,冀达意外之言,要使远近易诵,古令易传,公卿学士能记诵,以通天地万物,以警国家身心。不但多用韵,抑且多用偶,即如……凡偶皆文也。于物两色相偶而交错之,乃得名曰‘文’,‘文’即象其形也。然则千古之文,莫大于孔子之言《易》。孔子以用韵比偶之法错综其言,而自名曰‘文’,何后人之必欲反孔子之道,而自命曰‘文’,且尊之曰‘古’也”![1]撇开《文言》是否出自孔子之手、昭明之意是否如其所言、以及阮元此论是否有其现实背景和指向等等问题暂且不论,仅就其对于“文”之本义的理解及其特征的把握而言,确是切中肯綮的至论。阮元谓:“凡偶皆文也。于物两色相偶而交错之,乃得名曰‘文’,‘文’即象其形也”。截断众流,直追本原,从“文”的本义上展开探求。正是根据此本义,才敢于宣称《文言》为“此千古之章之祖”。当然他的依据尚不止于文献的,还有“古人”所处特定环境条件下对“文”的运用和需求等,这些则是现实的,换一个角度看,这二者也是对文之所以为“文”的要求和规定,体现于文本,则又成为“文”的诸多必备条件和特征,综而观之,约有以下几点:一是“寡其词”。必须简洁精要,不可繁冗;二是“多用偶”。“用偶”看上去似有“重复”,与“精简”矛盾,实际上在“易于记诵”上二者是一致的。三是“奇偶相生”。用偶并不排斥“用奇”,而且二者要适当配合。四是“协其音”。即“多用韵”“音韵相和”。五是“修词”。在词语的运用和组织上煞费苦心。六是“无方言俗语”。即使用可以通行的言语。七是“无能增改”。可能是指词语音韵等精练严密,各方面配合恰当,使人一有增改便觉不当。八是“青白之成文”。大约是指词语音韵的色彩形象之类,有规律的变化,富于美感。九是“冀达意外之言”。使文本形式具有尽可能大的意味涵量,突破词语篇章音韵等局限,给人更多的意义和感受。这九点的共同目的,则是“使远近易诵,古令易传,公卿学士能记诵,以通天地万物,以警国家身心”,即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文”的功用和意义。然则概括起来看,这九点所集中关涉的“文”的形式要求和构成大抵有三:即以言语词句等为主要构成的“修词”系统;以音韵声律等为主要构成的“协韵”系统;以形象意境为主要构成的“色彩”系统,而渗透其中又笼罩其上的,则是三者各自及其相互之间错综交织适当配合的“法则”、“功用”、“意义”之类。显然可见,这些与上文所论析的“诗”的文本的形式要求和构成等大致相符,表明二者在“文”义的实现上存在着很多的共同之处,而使“文”与“诗”乃至其他文体最终区别开来的,或许主要不是其“构成”的差异,而是其“法则”的差异。这已属另一问题,兹不多及。
 
 


[1] 本文是笔者从“实体性”着眼研究中国古代“文”义的一部分。提出“实体性”主要是强调在“活”的情境下追求古“文”之意义,也可以说从“实体性”出发是我们更加接近古“文”本义的一条重要的路径。这里的“实体”主要是指那种可以进行生命化认识的统一体,亦即在内容与形式、本质与概念、精神与功效等内外部因素上实现了生命联系的整体,它有三个主要性征:一是“活体性”。不是“死的”名词和义条,而是始终处于“运动”中,这个运动既指它的应用和运行,谓其始终处于实现其职能功效亦即生命意义的过程中,也指它作为一个统一体在实现其生命意义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与代谢;二是“立体性”。不是简单的“节点”和“平面”,而是具有生命状态的统一,各因素之间按照生命的原则合理合情合法(各种“法则”)地组织协调起来,使生命体充实挺立,鲜活生动,具有实在的“内容”,可感的“形体”和充沛的精神。因而不能拿某个侧面、片面、局部和零件的含义当作此立体的完全意义;三是“整体性”。其生命意义的实现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或者其意义是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生命过程中实现的,在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上,其意义可能甚至肯定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能拿此过程某个阶段上的意义作为全过程的意义。初步研究表明表明:“文”义是一个充满实体性的整体,其中包涵并在运动中展开为三个充满实体性的主要分体:“文化(主要是政治)”的、“人格”的和“文本”的,三者的生成和运动及其相互关系深切而复杂。对此,笔者已有较详讨论,但因篇幅过长,难于全载,兹取其“文本”部分之一节,稍作整理发表于此,以求教于方家同好。在原文中,“发言为诗”主要是作为“文本”实体性形成和实现的“个案”来分析的,与现在的独立单行的“语境”不尽相同,此点亦请体察。
[2] 关于“文”的自然性和单纯性本义,笔者已另文考述。
[3]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三《舜典》。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月第版。下引同此。
[4]《尚书正义》卷三《舜典》孔安国《传》文。
[1] 《尚书正义》卷三《舜典》孔颖达《疏》文。
[2] 《毛诗正义》卷首郑玄《诗谱序》。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月第版。下引同此。
[3] 《毛诗正义》卷首郑玄《诗谱序》孔颖达《疏》文。
[4] 《毛诗正义》卷一(《关雎》题下)《(大)序》。
[1]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
[2] 〔汉〕许慎撰,〔清〕段玉才注:《说文解字注》第十篇下。上海,上海书店出版,1992年6月第1版。下引同此。
[1] 《说文解字注》第三篇上。
[2] 《毛诗正义》卷首郑玄《诗谱序》孔颖达《疏》文。
[3]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
[4] 《说文解字注》第十篇下。
[1]〔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9月第1版。下引同此。
[2]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
[3] 《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
[4]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疏》文。
[1]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
[2] 按:《说文解字注》第三篇上,许慎云:“言,直言曰言,论难曰语”。段注:“《大雅》毛《传》曰:‘直言曰言,论难曰语’。论,《正义》作荅。郑注《大司乐》曰:‘发端曰言,荅难曰语’。注《杂记》曰:‘言,言己事,为人说为语’。按:三注大略相同。下文语,论也,论,议也,议,论也,则诗传当从定本集注矣。《尔雅》毛《传》:‘言,我也’。此于双声得之,本方俗语言也”。则知一般之“言”为直接的理性陈述。
[1]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孔颖达《疏》文。
[2] 按:详见〔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春官宗伯第三》之)《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及郑玄《注》文。北京,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9月第1版。
[3] 按:《诗大序》又云:“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孔《疏》云:“风,训讽也,教也。讽谓微加晓告;教谓殷勤诲示。讽之与教,始末之异名耳。言王者施化,先依违讽喻以动之,民渐开悟,乃后明教命以化之。风之所吹,无物不扇,化之所被,无往不霑,故取名焉”。是“风”有“讽”义。《说文》:“讽,诵也,从言风声”。段注:“《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注云:‘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倍同背,谓不开读也。诵则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周礼》经注析言之,讽诵是二,统言之,讽诵是一也”(《说文解字注》第三篇上)。可见由“讽”、“诵”可见“风”、“颂”意义之联系。
[4] 按:朱自清《诗言志辨》专设《赋诗言志》一节,讨论较详,可以可参。古籍出版社1956年6月第1版(用开明书店纸型重印),1957年9月上海第2次印刷。
[1] 详见《毛诗正义》卷一《大序》及孔颖达《疏》文。
[1]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
[2]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
[1] 按:《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云:“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郑玄《注》:“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形犹见也”。《乐记》又云:“声相应,故生变”。郑注:“乐之器,弹其宫,则众宫应,然不足乐,是以变之使杂也。《易》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春秋传》曰:‘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乐记》又云:“变成方,谓之音”。郑注:“方犹文章也”。《乐记》又云:“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孔颖达《疏》:“方谓文章。声既变转合和,次序成就文章,谓之音也。音则今之歌曲也”。与此互相发明,而“文章”之义尤显。
[2]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
[3] 《毛诗正义》卷一《大序》之《疏》文。
[1]〔梁〕刘勰撰,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卷六《情采》第三十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9月第1版。
[2] 《研(下手)经室三集》卷二《文言说》。据《文心雕龙注》卷一《原道》注附引。
[3] 按:《文言》分《乾文言》和《坤文言》,分别见于《周易正义》卷一《乾》、《坤》之后。
[1] 《研(下手)经室三集》卷二《文言说》。转引自《文心雕龙注》卷一《原道》注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