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是做好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特制定如下考场规则:
(一)学生要按照编定的考试时间准时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凡迟到超过15 分钟或擅自缺考,均作旷考论处。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规定就坐,将本人的《统考证》放在课桌右上角,考试中不得擅自 变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三)凡未经监考教师事先允许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和纸张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课桌上只准放置文具和教师指定要用的东西。
(四)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相互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 计算器)。严禁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替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五)学生只准对考题字迹不清发问。交卷前,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开考场(突发 急病者例外)。
(六)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学生交卷时应将答卷叠好放在桌面上, 或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法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和议论。
(七)学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令其 退出考场。事后监考人员须在该生考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教务处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八)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场,考生超过时间拒 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收回试卷,该生该科考试卷面成绩扣减20分。
(九)考场内每张课桌应有间隔,每个座位应独立,保持适当距离。考场由各班委按此要求安排, 院(系)办公室检查,教务处监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考场。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