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08-09-26 点击量:
总 则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五条 考试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要经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并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全校性选修课由教务处批准,在开课申请中注明)。
第六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系主任批准。
(二)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同一专业不同班级开设同一课程的考试应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阅卷。全校性公共课程和相关的相同课程的考试应实行统一命题的方法,试题在题库中抽取。
(三)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约占60%、综合分析、应用题占30%、偏难题约占10%,避免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四)各科试题必须同时准备A、B卷两套,在考试前两周提交,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同意并指定一套至少于考试前一周交学院(系)教学秘书(或学院指派的专人)。每套试题必须留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由教学秘书把本学院(系)各科笔试试题(含A、B卷)及试题磁盘汇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星期内送教务处考试科存档。
(五)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七条 试卷印制
试题和试卷交接、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题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需要草稿纸的试题应在试题打印单上注明附空白纸张数目(不允许学生自带稿纸)。正考试题(A卷或B卷)由各主考教师填写印卷单,按统一格式送学校文印中心印制,印制部门应在教务处监督下指派专人印刷、装袋、密封和填写试卷袋封面内容。补考试题(B卷或A卷)由教务处统一委托印刷。
第八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课部门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4年。
(四)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九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各学院(系)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证明),经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名单由学院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该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二条 所有合乎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校统一制作的统考证或学生证进入指定试室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除辅修、全校性选修及体育课程可提前一周考试外,其余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专业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非专业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至多3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
(三)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专业课程考试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考场安排
(一)课程考试安排应间隔合理或两门不同课程交叉错开,对号入座。学生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不得将考试必备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区域,未经主考教师许可,不得自带稿纸。
(二)公共必修课考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统一安排。
(三)专业课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含平行班)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院系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院系应安排监考人员。各院系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系教务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监考须知》,对考场纪律负起主要责任。考毕,监考人员点清试卷,装入试卷袋,填写封面内容及《考场记录表》并签名后交主考教师或部门。
第十六条 考试巡视
(一)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设立总监考办公室,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总监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总监考,下设巡考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干部。
(二)巡考职责主要是:督促主考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有权会同监考人员依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条例》当场对该学生作出处理。
(三)每次考试结束后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考登记表》,作出书面总结。巡考小组在巡考期间,应将巡考情况向总监考办公室汇报。总监考办公室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向全校通报。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课程学习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左右),适当参考期中考试和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30%左右)。同一门课程学生总评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避免整体偏高或偏低。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为1%-10%。
第十八条 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努力减少评分误差。除非计算错误,卷面成绩不得更改。当卷面成绩出现整体偏高或偏低时,应查找原因,征得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予以合理(或同比例)调整,使课程总评成绩分布更趋正态,并分析和研究提高考试质量,完善试题库。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完成评卷评分工作,并填写一式两份学生课程考试成绩表,送学院(系、部)教学秘书。考试成绩由院(系、部)办公室在本院(系)最后一门考试结束四天后可以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
第二十条 公共课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及时将学生成绩送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学院(系)教学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内(至少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录入完毕连同磁盘和《课程不及格学生名单》送教务处。逾期补录成绩应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表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注明原因和时间并有涂改者的签名和学院(系)校正章,经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评卷计分后的试卷应装入试卷袋(封面填写清楚),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登记,保存四年。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教务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待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大学档案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同行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并签署核查意见。跨院系选修(辅修、重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卷面成绩)和原始成绩单(总评成绩)上更正,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后,教学秘书修正录入。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成绩登记有误,则应重新填写或在改动处签字。
第二十四条 每个学生应关心院(系)公布的成绩查询信息,了解自己的成绩。学生参加补考、重修重考应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和缴费手续,留意补考、重修重考安排通知。
第七章 考试质量的分析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考试质量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为确保考试质量,教务处将抽查每学期课程的考试结果,并分析考试质量(指平均分、标准差、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等指标),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提供必要的参考。抽样人数的要求是:100-150人的课程按顺序每3人抽取1个;60-100人的课程则每2人抽1个,抽样数不少于30人;60人以下的课程,则需抽查全体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部)教研室应对每门课程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填写《课程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专指试卷成绩),由各学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后于下学期初送教务处考试科。
第八章 补考、重修和重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需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重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重)考课程按补(重)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重考”字样。须重修重考的学生原则上应与教学班学生一起参加考试,不得提前。
第二十八条 凡属正常补考的,原则上在学期开学后第二周星期六(公共课)和第三周星期六(专业课)进行。补考的具体时间和试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二十九条 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各学院(系)必须在开学前将《不及格通知》发至学生个人,并把不及格学生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
非正常缺考的课程(指旷考、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的课程)应重修重考。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须按规定到学院(系)、开课部门和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按开课部门的补考或重考安排,凭统考证或学生证在指定试室参加补考或重考。
第三十一条 所有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