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08-09-26 点击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管理规定
(广外大校[2001]108号 2001年11月21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涉外型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必须贯彻教学为本的原则。教师和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积极为培养人才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的客观规律和我校定位、任务、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学风、教师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教学改革是学校改革的中心环节。要积极改革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体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要有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要调动广大教师、干部和学生的积极性,要重视发挥广大教师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群体力量。
    第六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条件,合理使用和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要提高管理水平,重视和加强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管理科学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必须加强对专业设置的规划管理。要根据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校的定位、任务、办学条件,在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划学校的专业设置。既要继续重视和发挥基础学科专业的作用,又要加强和发展应用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专业,促进相关学科之间互相渗透,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更新学科内容,增强本科教学的适应性,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新设、调整、撤销专业,要持慎重态度,要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九条   学校在办学规模上,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各院、系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各学院(系)应在院长(主任)主持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做好本学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工作,并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和校长审批。教学计划必须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知识与能力协调发展;因材施教和整体优化的原则。教学计划经校长批准后,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经教务处同意;如有重大变动,需报校长批准。经过实践检验需要修订时,应在下届新生入学前四个月完成修订工作。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学校教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与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都应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对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分配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于开课前三个月提出,经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在保证课程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教学进度、学时分配、教学方法、方式等方面,任课教师可以适当灵活掌握。
各学院、系、教研室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并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章        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一般应聘任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各专业主干课程,以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课,明确教学目的、教学的主要内容、进度和重点、难点,在此基础上写出教案或详细的讲课提纲。
    提倡和鼓励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验。课堂讲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实行启发式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统一,教书与育人统一。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须按《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
    第十三条  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运用理论知识、发展思维和培养能力的一种有效的教学形式,是社会科学理论课程的重要教学方式。讨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基本理论的重点或关键性问题。讨论题目要事先通知学生,并做好课前辅导,使学生有充分的准备。课堂讨论可以采用班级讨论或分组讨论等形式。在讨论中,教师要注意进行启发、引导,最后做总结,对每个学生在讨论中的发言情况,要做分析和记录,作为以后评定学业成绩的参考。
    第十四条  实践课是在教师直接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实践课教学的重点在于使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深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是使学生获得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群众观点、劳动观点、组织纪律性等方面教育的重要环节。学生在校四学年的社会实践(含军训、校内公益劳动、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等)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适当份量的作业。对低年级学生的作业应全部批改,并及时讲评。学生某门课程缺做作业的次数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辅导和答疑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每门课程特别是一、二年级的专业基础课程应适当安排教师辅导、答疑。协助辅导和答疑的教师应随班听课,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培养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在有条件的专业,毕业论文的课题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某方面内容,可以是社会有关部门提出的研究课题;也可以是教师科研课题,或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选的课题。毕业论文的课题应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查确定。
    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由各院、系或教研室选派对该课题内容比较熟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提出撰写论文的目的和要求,介绍主要参考文献,指导制定论文写作计划和论文提纲,检查进展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审阅毕业论文,评定成绩,写出评语。
    各学院(系)应在院长(主任)领导下,成立毕业论文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对毕业论文水平进行评议,审定成绩。必要时可组织不同课题的学生进行交流或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是教学过程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功课,巩固并加深所学知识的认识,促进知识和能力的转化。
    第二十条  评定学业成绩,教师必须采取客观、公正、科学的标准,坚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对于在评分中徇私舞弊的教师,必须按学校的有关奖惩条例查处。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的客观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保证培养目标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必须树立全面的教学质量观,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把好招生质量关。新生质量,对以后人才培养质量关系极大,每年招生要加强宣传和调查研究,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保证入学新生的质量。
    2、把好各门课程的质量关。为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适应性好、外语和计算机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涉外人才,必须认真抓好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1)建立各门课程的合格质量标准,使教学质量规范化。各门课程都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明确规定每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各个环节的配合等,使日常的教学有章可循,检查有据可依,并逐步完善课程质量评估制度。
   (2)建立各门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保证教学第一线师资质量。每门课程教学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责任感。各门课程,特别是基础课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认真负责的教师主讲。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重要基础课原则上要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讲,并逐步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梯队。提倡知名教授率先给本科生上基础课。
    新参加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先经辅导、答疑、指导实验、上实践课等教学环节的锻炼,证明已初步具备讲课能力。经系主任批准,可在老教师指导下,先在教研室试讲,再经系主任批准才能承担主讲任务。
   (3)自编或选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材供师生使用。教材(包括电化教材)是教学的依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学校和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的条件和力量,确定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编写出能反映我校优势和特点、反映本学科最新成就、适应我国情况和我校教学实际的教材供师生使用。各学院、系资料室、电教室、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补充、更新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加强实验室、图书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的作用,逐步改善教学条件。
   (4)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倡和鼓励教师积极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行启发式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改善教室的电化教学手段,鼓励教师开发教学课件,运用多媒体与网络技术,加强直观、形象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3、把好各教学环节的质量关。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客观规律,严格把好教学过程中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关,统筹安排好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实习、调查、毕业论文、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4、从严要求,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这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教师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良好学风。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生,给予表扬、奖励,加强指导,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辐射作用。对学习态度不端正,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要按照学分制实行必要的淘汰。
    教师要树立教书育人的光荣感、责任感,做学生的表率,对学生敢于严格要求,引导他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学院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教学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经批评帮助没有改进,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学工作的,应进行调整。
    5、健全教学检查制度,其方式方法主要有:
   (1)不定期检查。主要由任课教师通过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作业、测验,或由有关领导组织检查性听课,教学督导员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师生代表座谈会等方法,了解教与学和教学管理有关的情况,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定期检查。每学期期中,由学校统一组织全校性教学检查。检查内容由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听课、问卷、调查或召开师生代表座谈会等。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总结、交流经验,肯定成绩,表扬先进,找出存在问题和制订改进措施。
   (3)周期检查。每届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后,由各学院组织毕业生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安排、教学管理制度等,进行座谈讨论或向往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发调查函件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规章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科学性,在制订过程中,要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经试行后反复修订。每项规章制度既要反映教学的客观规律,有利于鼓励和调动师生的教学积极性,又要考虑其可行性。教学规章制度建立后要严格贯彻执行,奖惩严明,并在执行过程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和师生正确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意义和要求,统一认识,提高执行教学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五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高等教育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联系高校实际,开展高等学校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的研究。
    第二十五条  教学研究应列入学校的科研工作计划,与学术研究同等对待,学校将在经费和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保证。教学研究将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做到项目落实、经费落实、措施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干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成果,可作为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学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是系统管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校长为首的校、院、系三级教学管理系统,加强教学管理纵向系统和横向系统的协调、一致,使学校的决策、指令能得到迅速贯彻执行,以保证教学正常运转,达到最佳指挥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教学为主。校长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教学和教学改革的领导和管理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出教学工作目标和近期教学工作计划及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加以实施,定期征询和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总结推广教学经验,对学校整个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进行指挥和领导,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和良好秩序。
    第二十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校长领导教学和教学改革的咨询机构,在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评选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使用教学基金,开展高等教育研究,加强教学管理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的决策,对教学、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和协调,督促、检查各院、系、教研室的教学工作,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学校的教学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领导决策时参考;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制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对各项教学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教学文件、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系是教学管理的一级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校领导的决策、指令,制定本单位具体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师生员工加以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同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领导决策时参考。
    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系)教学指导小组,协助院长、系主任管理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研室是基层教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认真完成校、院、系制定的各项教学任务,总结教学经验,开展教学研究,落实教学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使教学管理队伍逐步知识化、专业化。各学院应组织教学管理人员经常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科学和教育管理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同时,要从各方面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合理解决他们的职称等待遇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